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