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