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保税核查程序 第三节 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发现保税核查结论有错误的,海关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