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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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