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