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