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