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