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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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