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