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