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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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