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