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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第二十七条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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