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