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