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