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四条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五、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