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五条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