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六条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