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 第三十七条 五、 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