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