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