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