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