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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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