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