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