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