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