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第七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