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