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