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