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