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