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