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