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