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