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