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十二章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编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