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