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