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