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