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