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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 第六十六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六十七条 任何人经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同意,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告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和品种权登记簿。 第六十八条 请求变更品种权申请人和品种权人的,应当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提出变更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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