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因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附具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