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关系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委员会人员的回避,由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回避申请未被批准前,审查和复审人员不得终止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