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任何人经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同意,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告的品种权申请的案卷和品种权登记簿。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已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放弃品种权申请的材料和已被放弃、无效宣告或者终止品种权的材料,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销毁。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