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第九条 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