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